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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09:13:48 发布人:本站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国检验验收学会实物标准管理,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检验验收学会
2022年5月27日
中国检验验收学会实物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检验验收学会实物标准(以下简称“CITS标准样品”)是中国检验验收学会团体标准的另一种形式,与文字标准一起构成中国检验验收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的完整形态。为推动检验验收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促进实物标准规范发展,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CITS标准样品,是指由学会根据市场需求,批准立项、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样品。CITS标准样品是以学会为平台,建立快速、灵活、高效的检验验收标准样品市场化工作机制。
第三条 CITS标准样品特性可以是定量的或定性的,应当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其研(复)制工作与管理参照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CITS标准样品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由学会实物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CITS标准样品编号规则为:CITS标准样品代号+顺序号+年代号,例如:T/CITS RM 0001—2022。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CITS标准样品项目的立项要根据检验验收行业和科技创新以及标准化发展规划、文字技术标准有效性验证、实验室能力认可与比对、验收仪器校准的需要等提出。
第七条 CITS标准样品项目的立项不应与国家有证标准样品重复。
第八条 学会统一组织CITS标准样品项目的立项征集,学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CITS标准样品项目,填写《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向学会申报。
第九条 由审查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学会审批立项。
第十条 因技术或管理原因需对项目研制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研制单位应将调整理由报学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研制、评审、批准和发布
第十一条 学会下达CITS标准样品项目后,由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立项规定时限完成CITS标准样品项目,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提交《研制报告》、《定值报告》、《评审登记表》(见附件2)和《证书(报批稿)》(见附件3)等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三条 《研制报告》主要内容:
1.概述:任务来源、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情况简介、研制目的和意义、具体技术指标(标准值和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研(复)制工作程序或技术路线等;
2.标准样品原料来源和选取:原料技术指标确定、获得方法等;
3.样品制备:样品制备设计与工艺方法等;
4.最小包装量确定和均匀性检验:均匀性验收方法选取、均匀性验收数据获得和处理、均匀性检验准则确定和检验结论;
5.稳定性检验:稳定性验收方法选取、稳定性检验时间间隔确定、稳定性验收数据处理、稳定性检验准则确定和检验结论;
6.定值程序描述:采用定值方法(具体定值过程可以在定值报告中详细叙述)、所确定特性值和相应的参数(包括标准值、相应扩展不确定度)。如果可能,还应提供实验室内重复性标准偏差和复现性标准偏差等参数。如果需要,新研制生产的标准样品要与国外同类标准样品对比,复制生产标准样品要与原生产标准样品对比,以保证标准值的一致性;
7.试用情况:提供使用单位考核或用户意见;
8.包装、标志、标签:包装、标志、标签规定;
9.贮存、运输:贮存、运输规定;
10.参考文献;
11.附录:均匀性检验原始数据一览表;稳定性检验原始数据一览表。
第十四条 《定值报告》(可与《研制报告》合并编写)主要内容:
1.概述:定值所采用验收方法选取、参加定值实验室选取、实验室间协作定值计划编制(包括定值时间进度表)、采取数据统计处理、检验准则等;
2.定值数据一览表;
3.数据统计、处理和计算;
4.技术参数;
5.结论;
6.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实验室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7.附录:定值原始数据和图表(如有关图谱等)。
第十五条 《证书(报批稿)》主要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
1.标准样品一般描述;
2.预期用途;
3.标准样品正确使用方法;
4.标准样品存储条件;
5.均匀性检验和稳定性检验描述;
6.获得特性标准值的方法;
7.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
8.溯源性;
9.有效期;
10.其他信息(例如:危险情况);
11.标准样品生产者名称和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审查委员会对《研制报告》、《定值报告》和《证书(报批稿)》等技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审查合格后方能召开评审会。
第十七条 评审会基本要求:
1.评审专家产生:审查委员会从CITS标准样品专家库和推荐专家中确定评审专家。专家评审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标准样品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威望,专家人数应为5人(含)以上奇数,不应包含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2.审查委员会至少应在评审会前5天将会议技术文件提交评审专家。
3.评审会应推选评审组长1名,负责协调技术分歧,掌握评审进度,并对最终评审结果负责。
4.评审会应本着协商一致原则;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评审专家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对一些技术指标存有疑义时,可安排对样品进行符合性测试。
5.评审专家应对有关技术资料保密,违者须承担由此产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标准值的溯源性及测量不确定度等给出明确结论。
第十九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并根据评审意见,对相应技术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审查委员会。上报材料包括:
1.《验收上报公文》;
2.《研制报告》、《定值报告》(含电路版);
3.《证书(报批稿)》(含电路版);
4.《评审登记表》(含专家签字表原件及电路版);
5.最小包装CITS标准样品2套(含照片电路版)。
第二十条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研制单位应进行整改,经形式审查后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通过的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对CITS标准样品项目报批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后,上报学会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学会向获得批准的研制单位颁发《CITS标准样品证书》,并在学会官网(www.cits.ac.cn)上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CITS标准样品的单位对标准值有异议时,可向学会或审查委员会提出质疑报告,由审查委员会组织研制生产单位进行核查。如确认标准值错误时,研制生产单位应负责赔偿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和核查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对CITS标准样品审批发布文件(包括电路文档)和实物样品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专利权的CITS标准样品,其权利维护责任由标准样品研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CITS标准样品成果权属归研制单位所有。
第二十七条 审查委员会对标准样品证书和有效期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超过有效期的CITS标准样品,研制单位可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有效期延长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相应研究结果,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学会批准更换新证书。报送材料包括:
1.《延期上报公文》;
2.《有效期延长申请表》;
3. 申请延期期限内标准样品稳定性研究数据和结果;
4. 两名该领域技术专家意见;
5. 《证书(报批稿)》(含电路版)。
第二十八条 CITS标准样品转化为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后,应予以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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