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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09 15:10:37 发布人:信息员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质检总局 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6号)和《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质检总局 公安部 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及包括火灾报警产品在内的15种消防产品共计16种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适用范围以《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准。
为切实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关产品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监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07〕45号,见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30号,见附件2)的相关原则,做好目录内相关产品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社会消费,把握政策,合理对待不同情况;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监督,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国家认监委,确保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
附件:1.关于全面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07〕45号)
2.关于进一步重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30号)
国家认监委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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